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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美國新法令(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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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美國法令
 
 
 近年來由於美國政府財政問題日趨嚴重,全面強力展開全球查稅行動,針對美國稅務居民的海外所得進行大追稅,頗有斬獲;美國國稅局為求增加其執法權力,已向美國國會提出爭取可以直接授與「徵稅扣押權Tax Levy Power」,一旦此法令通過,美國國稅局將可以不經由稅務法庭就能直接查扣欠稅人的資產以償還其欠繳稅款。因甚多客戶對此部分有所疑慮及擔憂,海明特別整理以下重點供您參考:
 
 
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
 
 此法案在2010年3月通過,即將在2013年生效,內容要求符合法案定義的全球各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通報美國稅務居民在海外的金融帳戶資料,金融機構如果不從,2014年起金融機構如果有美國當地的來源所得,將會被課以30%懲罰性扣繳稅;由於此內容對全球金融機構的衝擊相當大,且違反各國銀行保密法規定,各國反應激烈,美國國稅局因此在2012年2月9日正式公布一份FATCA施行細則法案,大幅放寬銀行帳戶申報金額門檻,可望減輕各國金融機構及企業申報之負擔,減少申報及文件審查的銀行帳戶數目,降低外國金融機構遵循FATCA的作業成本。FATCA最新重點如下:
 

肥咖條款(FATCA)最新重點
項目
內容
 
 
 
帳戶申報門檻
金融機構手動搜尋客戶資料門檻,從50萬美元提高到100萬美元。
增訂企業戶申報門檻為25萬美元。
明訂保險商品申報門檻為保單,現金價值25萬美元。
增訂存款規模在1.75億美元以下金融機構免適用FATCA。
延後遵從程序
若當地國家法令限制無法馬上遵從,可延後到2016年才開始申報。
作業時程
美國國稅局4月底前蒐集各界意見,5月中召開公聽會。

*摘自2012年2月10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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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TCA還有一項重要規定是特別針對具有美國國籍或持有綠卡的個人,規定納稅人在每年4月報稅時,只要符合以下條件者一律都需要一併申報8938表格,申報範圍包括海外金融帳戶存款/利息、海外公司股票/信託/債權等等所有的海外資產:

         Form 8938申報基準
納稅義務人
總計海外資產達以下金額者必須主動申報
居住美國當地且單身者
報稅年度12月31日超過5萬美元;或
報稅年度期間曾超過7.5萬美元。
居住美國當地、已婚且合併申報者
報稅年度12月31日超過10萬美元;或
報稅年度期間曾超過15萬美元。
居住美國當地、已婚但分別申報者
報稅年度12月31日超過5萬美元;或
報稅年度期間曾超過7.5萬美元。
居住海外地區且單身者
報稅年度12月31日超過20萬美元;或
報稅年度期間曾超過30萬美元。
居住海外地區、已婚且合併申報者
報稅年度12月31日超過40萬美元;或
報稅年度期間曾超過60萬美元。
居住海外地區、已婚但分別申報者
報稅年度12月31日超過20萬美元;或
報稅年度期間曾超過30萬美元。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卻未主動申報8938表格者,一旦被美國國稅局查獲,將會被課以1萬美元罰款,如果在接獲國稅局要求主動申報8938表格的信函後仍拒不申報者,將會再被課以罰款最高5萬美元。
 
 
外國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
 
 
       此法令在美國已行之多年,但長久以來一直被多數人所忽略。美國財政部在2011年2月24日頒布FBAR修訂的最終規範,自2011年3月28日起生效,此條例適用於所有擁有海外金融機構帳戶的美國稅務居民,只要在報稅年度期間任何一個時間點,其海外金融機構帳戶資產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美國稅務居民都必須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填寫TD F90-22.1表格,主動向美國財政部申報;若故意不申報者,將可能被課以罰款10萬美元或該年度帳戶最高餘額的50%(採用二者擇高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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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建議
 
1. 具有美國籍或持有綠卡的個人,一定要依照美國法令誠實申報。
 
2. 盡量避免美國籍或持有綠卡的個人擔任境外公司,尤其是美國公司的股東。
 
3. 美國公司如果沒有使用或沒有特殊用途,除非能確保銀行帳戶內的所有資產總額一定符合免申報的標準(低於1萬美元),否則建議盡快進行清算解散,並結清公司的所有銀行帳戶。
 
4. 有轉投資其他公司的美國公司,盡可能將美國公司轉換成其他境外地區的公司,然後將美國公司進行清算解散;如果美國公司確實有存在的必要性,那麼請務必依照美國法令進行各項申報。
 
5. 雖然德拉瓦公司,無論是Corporation或LLC,依現行法令規定只要不在美國當地運作或與其他美國公司交易,每年只需繳交特許稅,免徵州稅、聯邦稅及所得稅,也無需美國當地會計師作帳簽證;但如果其海外銀行帳戶總資產符合FBAR的規定,仍然是需要填報TD F90-22.1表格。
 
 
※美國稅務居民的定義為:
持有美國護照的美國公民,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在美國成立或依照美國法律組成的實體組織包括法人、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依美國法律成立的信託或遺產,以及在美國居住的外國人(當年度居住滿31天以上、3年內累計在美國居住滿183天以上)
 
 
※原則上美國政府不會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要繳稅或申報,但是一旦被美國政府查獲,將會被課以高額罰款,請務必依據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考量,選擇最有利於個人/公司的解決方案。
 
 
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