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設立美國華盛頓州(Washington)有限公司
1. 如需設立以上公司,請提供以下資料:
1.1 Washington公司可接受用Corp、Inc、Co、Ltd、Associates作為公司名稱結尾;
1.2 Washington公司以1,500NPV登記資本,其股份發行面額可為US$1或以上皆可;
1.3 股東可同時兼任董事,股東/董事至少要一位;
1.4 董事不得為法人,並請客戶避免使用美國身分;
1.5 董事(Director)、秘書(Secretary)、董事主席(President)、代理主席(Vice President)與財務 (Treasurer)資料必需歸檔政府及註冊代理人處(以上職務可以由同一人擔任,並請於設立時提供職員資料);
1.6 不得在美國當地運作,否則會有稅務問題;
1.7 Washington公司於每設立週年繳交年費的同時歸檔週年申報表;
1.8 Washington公司年費繳交期限為:每設立週年前。
成立費用及每年詳情請與我們聯繫,謝謝!
提醒:美國在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下新法,若需成立美國公司或已有美國公司的客戶,請謹慎評估美國公司是否適合閣下使用:
“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要求全球金融機構每年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其客戶名單中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的美國籍客戶或投資者的所得資料,包括利息、所得、資金流動、資本利得等,供美國政府查緝美國公民逃漏稅。
這項法案已由美國國會通過、2010年3月由總統歐巴馬簽字,確定2013年元旦上路。法案要求各國金融機構必須與美國國稅局簽署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A,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greement),每年按時交出客戶名單中,美國公民的相關收入及資金往來等帳戶資料,若有美國公民拒絕銀行將其資料交給美國國稅局,則該金融機構必須關閉這個美國公民的帳戶。 若金融業不願配合FATCA,則法案中明訂,此金融機構來自美國的收入,將被課徵30%的懲罰性扣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