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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咖條款」 美祭重罰 促外國金融機構簽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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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咖條款」 美祭重罰 促外國金融機構簽聲明

·        2013-01-19 01:23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洪凱音/台北報導】

     美國海外追稅的「肥咖條款」施行細則昨日出爐,相關執行更明確化,明定外國金融機構負責人須正式聲明「不會教唆、協助富人逃漏稅」,否則最重金融機構的美國來源所得要被美國課徵三%的懲罰性所得稅,未來恐引發不少爭議。

     新出爐「肥咖條款」施行細則,明定放寬「祖父條款」(不溯及既往條款)從二一三年延長到二一四年。也就是說,只要在二一四年前發行且繼續在流通的債券,就不用扣繳所得。

     因應美國政府對美國籍民眾海外追稅的「肥咖條款」,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昨表示,除了與美方積極溝通外,已成立跨部會協商小組,協商內容已有初步共識,已送交行政院核備,若內容沒有問題,就等行政院發布命令實施。

     至於送交行政院版本、內容為何?桂先農三緘其口,他表示,必須由行政院同意,金管會才能對外發言。

     金管會官員私下透露,跨部會協商討論的共識是,希望以對國內衝擊最小的方式來進行,因此,傾向「不修法」就能執行,因為一旦牽涉修法,不僅要經過立法院這關,過程必定曠日費時,最可能的方式是透過「條約」,作為肥咖條款的遵循依據。

     美國為追討有錢人藏在海外的避稅資產,今年元旦起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簡稱FATCA)台灣稱為「肥咖條款」。這項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提供美籍或經常往來美國人士的收入、所得、資本利得等帳戶資訊給美國稅務局,以供查稅。金融機構若不合作,明年起美國來源所得要被美國課徵三%的懲罰性所得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周思齊表示,台灣和美國沒有簽租稅協議,在適用「肥咖條款」時,恐難採取「政府」對「政府」的互惠方式,較有可能採「金融機構」直接對「美國政府」的日本模式。

     不過,金融機構遵行「肥咖條款」將會與我國的個資法有衝突,必須修法,或與美國政府洽商改採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給政府相關單位後,再透過政府傳給美國,就可以迴避個資法的問題。

     根據「肥咖條款」,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是三年累計經常往來美國超過一八三天以上,只要個人或企業銀行帳戶超過五萬美元或二十五萬美元、保單現金價值超過二十五萬美元,就符合查核的門檻。據會計師估計,將會影響我國數十萬有美國雙重國籍的富人。

 

 

 

美肥咖條款細則出爐 影響全台數十萬人

祖父條款延長一年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美國海外追稅的「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俗稱「肥咖條款」)施行細昨天公布,除了放寬「祖父條款」(不溯及既往條款),原規定二一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債券利息及處分價款免扣繳,延長至二一四年一月一日以前;且外國金融機構代表人須聲明不會教導帳戶所有人以拆單、關帳戶等方式規避追稅,一旦發現有上述行為,將連坐處罰。

美國「肥咖條款」於二一三年起生效,外國金融機構自二一四年起須向美國國稅局(IRS)提供「美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料,否則其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三十%稅款。所謂「美國稅務居民」,包括持有美國國籍、綠卡及在美三年加權平均年居住天數一八三天以上,估計全台將有數十萬人受影響。

資誠會計師周思齊表示,昨公布的FATCA施行細則,除將「祖父條款」延長一年之外,其他國家與美國政府簽訂IGA(跨政府協議)也有說明,主要分成兩種模式,一是洽簽「租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在此模式下,基於互惠原則,由政府提供個人帳戶資料給美方,不用由金融機構提供。

不過,周思齊指出,我國比較難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採日本模式與美方洽簽IGA的可能性較大,在此模式下,有兩種做法,一種是由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給美方,但必須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另一種則是金融機構彙整資料後,再由政府提供給美方,就不用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