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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財委會於4月1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增列「反避稅條款」,預計2015年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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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業海外避稅 2015發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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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4.02

反制企業「錢」留海外避稅,財稅機關將擁有「尚方寶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日初審通過,凡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在境外低稅率地區關係企業的我國企業,自2015年起,屬於關係企業的盈餘應按權益法納入課稅。

這項標準下,包括開曼等免稅租稅天堂國,甚至部分營所稅率較低的國家或地區,本國企業若設有具控制權的關係企業,其關係企業的盈餘,不論有無分配給在台母公司,都要按持股比例向國庫繳稅。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國的紙上公司規避在台納稅義務,立法院昨初審通過行政院提出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反避稅條款」全數過關,並明令自2015年正式啟動。

此次修正草案有兩大重點,除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外,也仿照國外,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指出,修正草案中設計的反避稅條款,包括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課稅制度,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

此次修正也改變企業的居住者身分認定原則,自2015年起,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何在決定。即表面為外國公司者,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修法程序後,財政部將配合訂定「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原則,例如,其主要董監事的生活與工作重心都在台灣,或營業活動、重要決策都是在台灣進行,即可被視為是我國境內企業,要繳納所得稅。

初審通過條文,還包括企業出價取得、符合財務會計規定的認定條件,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年限的「無形資產」,除現行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特許權外,另增訂電路布局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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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4/02 經濟日報】



防堵免稅天堂 反避稅條款初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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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3.04.02

http://udn.com/NEWS/MEDIA/7803477-3037096.gif?sn=1364769757824

圖/經濟日報提供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自2015年開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決定;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就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例如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經理人都在台灣居住、主要決策在台灣決定等,財政部最快年底前訂出查核準則。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有2大目的,除了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草案也一併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透過關係企業,將盈餘實現於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藉由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所得稅稅負,財政部參考國際間其他國家「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簡稱CFC)制度」,修訂部分所得稅條文。

張盛和也說,2015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應按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依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指出,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來決定,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2013/04/01 聯合報】



揪出肥滋滋又不繳稅企業 反避稅條款 禁獲利藏海外

· 2013-04-02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台北報導】

 為防杜跨國避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納入「反避稅條款」。未來企業不能再把獲利藏在海外小金庫,且只要實質控制權在台灣,就認定為國內企業課稅。若修法順利通過,將自民國104年開始實施,讓企業有因應調整的時間。

 隨著企業全球化及國際化,不少企業藉由公司登記在海外免稅天堂,「假扮」成海外公司來避稅;或在海外設立子公司或「紙上公司」,刻意將集團利潤轉移到海外關係企業,並藏在海外不匯回,以降低企業稅負。對此,各國都開始訂定「反避稅條款」,把肥滋滋又不繳稅的企業揪出來。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吳自心表示,各國早就陸續建立起反避稅制度,包括日、韓、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等。此次修所得稅法,是與國際間反避稅制度「接軌」,維護租稅正義,不是為了增加稅收。

 初審條文參考國外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104年起企業有控制權的海外關係企業獲利,都要按持股比率認列計稅。

 針對「假扮」成海外企業避稅的公司,初審條文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身分的制度。自民國104年度起,即使母公司設在海外,但只要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在國內,就要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台商因投資大陸需要,在免稅國家設置海外子公司的狀況非常普遍。但在國際間建立反避稅措施後,台商一旦逃稅,不但台灣抓、大陸也抓,可能會被一案兩罰,最好遵守相關規定、誠實納稅。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三 104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資本之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資本、具有重大影響力之範圍、認列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本條新增

2.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母公司)將盈餘實現於位在未課所得稅或所得稅率較我國為低之租稅庇護所(Tax Haven)國家或地區之國外關係企業(子公司),並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所得稅負,爰參考國際間其他國家之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增訂本條。

3.第一項定明營利事業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採權益法認列國外投資收益,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該總機構在我國境外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4.第一項之一定條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資本、具有重大影響力之範圍、認列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第二項授權由財政部參酌國際間慣例以辦法定之;關係企業之定義將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3、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第6號公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3條於該辦法中訂定。

第四十三條之四 104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本條新增

2.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以下簡稱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目的在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考量採前開認定原則之國家對PEM在該國之營利事業適用屬人主義課稅,除可維護其稅收外,並可透過居住者身分之認定,讓該等營利事業適用該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爰參照上開作法,増訂營利事業之PEM在我國境內者,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即我國居住者),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得適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之租稅協定,俾與國際接軌,並維租稅公平。

3.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西元2010年版稅約範本第4條居住者註釋第24項,於第2項前段規定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復依同項說明,實際管理處所應依相關事實及情況認定,又依聯合國(UN)西元2001年版稅約範本第四條居住者註釋第10項,實際管理處所可衡酌公司實際管理及控制地點、公司重要管理政策最高決策地點、經濟及功能觀點之公司最主要管理地點、最重要之會計帳冊保存地點及其他因素綜合認定之。為建立一致性認定規定,於第2項後段授權財政部另以辦法規定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俾利遵循。

反避稅立法 防跨國企業漏稅

· 2013-04-02

· 工商時報

·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郭宗銘表示,修法後對台灣跨國企業,尤其是設有控股公司的跨國企業衝擊最大;右圖為素有避稅天堂稱號的開曼群島。圖/本報資料照片、摘自網路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郭宗銘表示,修法後對台灣跨國企業,尤其是設有控股公司的跨國企業衝擊最大;右圖為素有避稅天堂稱號的開曼群島。圖/本報資料照片、摘自網路

 為防堵跨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規避稅負歪風,立法院財委會昨(1)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將不分配的盈餘納入課稅範圍,以杜絕跨國企業藏富海外的逃稅漏洞。

 若本會期順利三讀,反避稅大戰將自104年正式開打。

 國際上,歐、美、日、韓,甚至中國大陸都已有反避稅條款,防止不當租稅規畫的歪風,我國分別制定了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規,唯獨尚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規,過去賦改會也將反避稅措施列為重要結論,財政部終於提出修法,並在朝野立委支持下通過初審。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有二大重點,包括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以及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的制度。

 張盛和說,國內有不少跨國企業為規避稅負,在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國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接單、生產的同時,也將企業獲利留在海外子公司,完全不分配回國內,讓國庫一毛錢也課不到,反避稅條款立法後,有利防堵企業不當避稅的漏洞。

 依據新修正的條文規定,凡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營利事業,其受控外國公司的分配盈餘,必須按照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母公司當年度的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另外,財政部也明訂以「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來認定該企業的居住者身份。

 張盛和說,如果董事會在台灣召開,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也在台灣上班,即使已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也要視為國內企業,依法課徵營所稅,包括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課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營運長郭宗銘表示,此舉將對台灣跨國企業,尤其是設有控股公司的跨國企業衝擊最大,不但課稅時點將提前,同時課稅範圍顯然較廣,企業稅負負擔也將大增。



反避稅條款/會計師:恐有出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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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3.04.02

財政部研議「反避稅條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昨天表示,未來海外盈餘「全都課」,對上市櫃公司是「很恐怖的事」;財政部要預防企業資金或經營團隊出走,可能讓鄰近的香港漁翁得利。

許祺昌說,上市櫃公司必須公布合併報表,反避稅條款對有海外盈餘的企業衝擊非常大;但未上市櫃公司不須公布財報,財政部恐怕抓不到這一塊企業避稅。

財政部預計2015年執行反避稅條款,許祺昌說,如果衝擊太大,企業也可能趁這段空窗期移轉營運總部,公司的實際經營團隊也可能移轉到亞洲鄰國,財政部必須嚴防「企業出走潮」。

財政部的新措施讓產業界憂心忡忡。一位上市公司財務長說,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要經過會計師認證,財務透明,跑都跑不掉;財政部若抓得緊,非上市櫃公司的大陸台商更不可能「回台上市」,這項措施對出口導向的企業將有很大的衝擊。

一位公司營運長指出,部分公司過去確實將利潤留在海外的紙上公司,將避稅天堂的資金視為「海外小金庫」;但後來陸續爆發子公司掏空或移轉的弊案,許多公司現在也不敢藏太多錢在海外子公司。

他質疑,對小老百姓而言,財團賺大錢存在海外避稅,一點都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但財政部抓得到真正的「避稅肥貓」嗎?政府現在高喊「拚經濟」,財政部扛得住財團的壓力嗎?

2013/04/0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