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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规制官员海外金融资产 抑制税款收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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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规制官员海外金融资产 抑制税款收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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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2日09:49 来源:千龙网 
我国开始规制官员海外金融资产 抑制税款收入流失
  有专家表示,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加强了对中国公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资产的监管,是抑制税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流外逃的有效手段。而对贪腐资金跨境转移的规制也成为反腐的一项重要内容

  “将钱打到我瑞士银行的账户”—这是很多电影中的经典台词。

  瑞士《银行保密法》规定,任何银行职员都必须终身严格保守其与客户往来情况及客户财产状况等有关机密。富人们对这一“保密法则”钟爱有加,大量“隐姓埋名”的资金涌入这里。

  中国富人也不例外。早在2008年,汇丰私人银行(瑞士)宣布,2007年获得主要来自中国富裕人士高达227亿瑞士法郎的存款。

  汇丰私人银行(瑞士)〔HSBC Private Bank (Suisse)〕总部设在日内瓦,属汇丰银行控股公司旗下,是专为大富豪服务的银行。

  然而,随着瑞士政府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瑞士银行“客户的一切都是"秘密"的生存法则受到重创。

  对在瑞士银行存款的中国富人来说,“雪上加霜”的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使其与银行“只有你知我知”的存款状态被彻底打破。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修改后的第十三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有专家表示,加强对本国公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资产的了解,是抑制税款收入流失、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流外逃、打击经济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

  无独有偶,就在2013年12月29日,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有关部门每年还将按比例随机抽查。而这些事项包括: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

  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贪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表明,官员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亟待完善。

  1995年,《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成了我国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

  去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4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这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介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特别强调了关于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统计要求,与此相适应,本次《办法》的修订也在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方面特别强调了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的存量统计。

  至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也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除了申报范围扩大外,《办法》还增加了申报主体的“品种”:不仅中国居民需要申报,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需要申报;不仅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需要申报,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也需要申报;不仅机构需要申报,个人也需要申报。

  韩健表示,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为消除申报主体对数据泄露的顾虑,本次修订,从数据采集的全流程角度强调对申报数据的保密义务。规定不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对申报者申报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也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被赋予检查权和处罚权,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海资金”一度缺乏有效监管

  去年5月,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与贝恩公司(著名咨询公司,总部设在美国波士顿)联合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称,近两年中国高净值人群(高净值人群:一般指个人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较高的社会群体)及超高净值人群对跨境资产配置的要求明显提高,境外资产投资比例有所上升,未来将进一步增加跨境资产的配置。

  根据报告,受访者中,超过30%的高净值人士、超过50%的超高净值人士持有境外投资,受访的高净值人士中考虑或已完成投资移民的比例仍在60%左右,超高净值人士的该比例则超过70%,仅10%的受访者表示不会移民,但会为子女办理移民。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中国企业和居民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在程序上首获官方认可。

  2007年,银监会宣布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范围。至此,政府再次为中国境内居民投资海外市场开绿灯。

  在2012年博鳌论坛分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鼓励资本“走出去”,允许中国的企业和居民进行海外投资,这是改革的一个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企业及个人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包括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随着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资产增多、中国企业在海外经济活动的增加,监测资金流动,将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及负债纳入统计,成为国家了解对外经济状况的必修课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这堂必修课中,对“资金出海”的监测尤为重要。

  法治周末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人民币目前尚不能自由兑换,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而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往往数额巨大。在这种“反差”的作用下,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资金转移手段。

  其中,有些合法,如找亲戚朋友分批每人购汇5万美元,再统一汇到海外账户集中资金;有些则是“打擦边球”,如在民营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时,利用境外项目投资的估值将个人资产混迹其中转至境外;还有些是非法的,如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和虚假贸易方式(虚增进口多付价款)转移资金。

  在“出海”的资金中,虽然对其中包含的官员资产的数额,尚无确切的统计数据,但从近年来滞留境外的贪官数量来看,不会是个小的数字。

  早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出具的《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中就指出,贪腐资金跨境转移已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影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巨额贪污、挪用并将资金转移危及该机构的持续经营和公众信心,甚至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振荡。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广东开平支行三名原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出逃携款高达4.83亿美元,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需要统一的反腐败法

  际上,对贪腐资金跨境转移的规制也成为反腐的一项重要内容。

  细数历年的落马贪腐高官,其中有不少跨境转移贪腐资金的。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美国和瑞士有存款28亿美元,其妻在美国洛杉矶有三处豪宅。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规定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

  乔新生谈到,《办法》这部行政法规实际上是将中国居民海外资产纳入监管,使中国政府全面掌握中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安全性,防范可能到来的金融风险,打击跨国金融犯罪,为中国的反腐败提供充分的信息。

  据《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总结,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主要途径包括现金走私、投资、替代性汇款、海外直接收受等八种。其中,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产成为贪污腐败分子转移资产的新趋势。

  此类参与转移资产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乔新生认为,这种转移非法所得的做法承受巨大的政治风险,但是,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如果《办法》只统计中国居民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没有将非中国居民与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纳入其中,那么,很可能会挂一漏万。正因为如此,《办法》扩大了申报人员的范围,从而使国际收支统计更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与一些过高的评价相比,乔新生冷静得多。

  他认为,“《办法》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个资产统计规则,属于国家外汇管理的范畴。要想按照《联合国[微博]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打击海外贪腐,必须尽快修改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则。”乔新生建议,“中国需要修改在追究逃亡海外贪官污吏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还需要尽快颁布统一的反腐败法,有效地整合中国现行法律规范,统一反腐败的司法机关,建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的法律制度,从而使中国的反腐败与联合国反腐败活动齐头并进。”

  原标题:我国开始规制官员海外金融资产 抑制税款收入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