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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新的法例在2014年3月3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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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新的法例在201433日實施,以下解釋常用的幾點簡單說明。若有任何諮詢,隨時歡迎與我們聯繫!謝謝!

 

 

1:從2014.03.03開始,所有新成立的香港公司一定要委任一位18歲以上的自然人擔任董事,如果聘用合約超過三年者,須獲其他成員批准.

2:2014.03.03之前的非自然人(任何公司)擔任董事的公司,需在新條例生效的6個月之內重新委任一位18歲以上的自然人擔任董事.

3:公司股份按實際資本額計算(不硬性設定一元一股,由公司內部自行分配)-

4:公司資產按實際情況而定(對債權人的賠錢不再限定註冊資本額是多少,就賠多少,是根據公司累積資本賠償給債權人)

5:2014.03.03申請香港公司採用新表格NNC1以及新章程細則格式遞交.(舊表格可用到2014.06.02)

6:申請註銷公司需聲明沒有法庭官司以及香港均沒有不動產.

7:制定有關失實核數師報告的新罪行.

 

8:新條例實施之前發行的股份均視為無面值,無需進行轉換程序.

 

9:處長有權剔除無營運或違規的公司.

 

10:秘書公司可隨時書面通知董事,辭去秘書職位,董事須即時委任新秘書,否則負上失責罪名,每日可判罰款$2000元.